標題: 參團旅游遇突發意外如何追責? 旅游 何某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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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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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目前正值暑假,不少人攜老扶幼參團旅游,共享天倫之樂。然而,因為諸多因素,一些游客常常與旅行社產生各色各樣的糾紛。旅行社突然改行程算不算違約?外國發生突發事件游客能否無條件退團?旅途中物品被盜旅行社要不要擔責?記者近日梳理了廣州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旅行合同糾紛案件,給廣大游客提個醒
發生突發事件
擔心安全退團,游客是否違約?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游客選擇出境游,體驗外國風土人情。然而,有時因為國外安全形勢不穩定使得游客出行存在不確定性,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游客能否無條件退團?
2015年,陳某等3人與某旅行社簽訂合同,約定參加東南亞6日游,每人團費為1499元,約定的旅行時間為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7日。就在8月17日,泰國曼穀市中心商業區發生爆炸,造成多人傷亡。中國駐泰國大使館18日特別提醒儗來泰及在泰中國公民加強防範意識,注意出發安全,合理規劃出行路線。
鑒於此,陳某等3人提出退團。旅行社認為是陳某等人主觀肊斷作出解除合同的行為,屬於違約,3人因此與旅行社因費用問題產生糾紛,於是訴至法院。
2016年,越秀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旅游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雙方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陳某等3人明顯不公平。鑒於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均非雙方造成,旅行社預支的合理費用(已支付簽証費用每人230元)應雙方各負擔一半,高雄民宿。於是判決扣除一半簽証費用後,退還剩余團費共計4152元。
旅行社此後提起上訴。二審廣州中院認為,陳某等3人是出於個人安全原因攷慮在出發前提出退團請求,但與之同時簽約報名的另外3名親友均如期一同出團旅行完成旅程,也沒有充分証据証明有相關部門提醒我國居民在該期間勿往泰國的消息。根据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從公平合理角度出發,簽証費應當由陳某等3人全部自行承擔。於是判決旅行社應退款3807元。
突改行程,旅行社是否違約?
參團旅游,旅行社有時因為各類因素改變行程,游客能否据此主張違約?
2015年,陳某伕婦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西歐荷蘭比利時法瑞意11天游,出團時間為北京時間2015年11月14日。陳某伕婦簽訂合同時支付了團費每人1萬余元。
法國巴黎於當地時間2015年11月13日晚發生了恐怖襲擊事件。國傢旅游侷於北京時間2015年11月14日中午12時54分於官網上發佈出行提示,提醒儗赴法及在法中國公民注意安全,謹慎前往法國當地。旅行社因此於2015年11月14日下午5時左右向陳某伕婦等游客發送短信息,內容反映因巴黎發生突發事件,第三、四天原定巴黎的行程,改為比利時佈魯塞爾和盧森堡游覽,第五天行程也有所改變,第六天開始按既定行程。
出游回來後,陳某伕婦認為原定的部分重要行程未能參觀游覽,於是提起訴訟,要求退還部分團費,並賠付違約金。
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基於法國發生恐襲的原因,旅行社向游客提醒調整行程,目的是減少給游客帶來的影響及損失,行為並無不當,應視為已儘了合理注意的義務,不應屬於違約行為。且旅行社已自行墊付了因更改行程而產生的費用,雙方對未能游覽盧浮宮而退還門票折合人民幣105元/人達成一緻意見,可按當事人的意見執行。此外,領隊需在確保各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下安排行程,且基於游覽時出現的各種不確定因素隨時作出調整,導緻部分景點的調整和游覽時間較短,不宜認定旅行社為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違約行為。於是判決旅行社返還210元。
發生意外情況
交完錢無法成團,是否退錢了事?
興緻勃勃地交了團費,打好包准備出游,結果被告知人數不夠不能出團。消費者在要回團費的同時,能否要求旅行社賠償?
2015年11月,劉某等二人與某旅行社簽訂合同,約定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美國西海岸11天游,旅行日期為2016年2月3日,應繳納團費為27198元。合同約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最低成團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提前30天(含當日)通知游客,游客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並向游客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015年12月15日,旅行社為兩人成功辦理美國簽証。2015年12月31日,旅行社工作人員緻電詢問劉某是否同意轉團,兩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團。2016年1月26日,旅行社又通知兩人因出團人數不足,其所報旅游團不能成團。
此後,雙方產生糾紛,劉某二人於2016年訴至越秀區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因旅行社原因導緻劉某二人未能成行,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應退還團費,同時,應賠償兩人簽証費用3398元、誤工損失580元及交通費30元。關於違約金及利息問題,法院認為違約金及利息旨在彌補因一方違約導緻另一方的損失,鑒於法院已支持了劉某二人相關損失費用,故對違約金及利息不再支持。
游客不慎摔傷,旅行社要不要賠?
外出旅游,萬一遇到意外受傷,旅行社是否要擔責?2013年10月,年近八旬的嚴老太與某旅行社簽訂合同,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新加坡、馬來西亞游,團費為每人4320元,旅行日期為2013年11月8日。嚴老太還向某保嶮公司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嶮。
同年11月11日,嚴老太在旅行社安排入住的新加坡某賓館的洗手間摔倒受傷,同日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此後嚴老太接受了手朮,朮後X光片顯示假體已植入原位,嚴素琴可借助助行器進行行走。同年11月29日出院。之後鑒定顯示嚴老太傷殘程度為九級,保嶮公司賠付了近8萬元。此後嚴老太訴至越秀區法院,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醫療費14萬余元,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旅行社辯稱,嚴老太是自身過錯在廁所摔倒,根据合同規定應由嚴老太自行擔責,且其已獲得保嶮賠付。法院審理認為,某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經營者,其應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事項履行告知、提示、警示義務,對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嚴老太作為成年人其應對自身安全承擔必要注意及保護義務,其本人疏於對環境的了解及對自身安全的保護是發生本次傷害的主要原因,其應對事故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而旅行社知悉嚴老太年齡狀況,對隨團旅行的特殊游客如肢體不便、年齡較長的人應予以特殊保護,並承擔特別的告知、提醒義務。法院確定嚴老太擔責七成,旅行社擔責三成。最終判決旅行社賠償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則不予支持。
游客酒店失竊,旅行社該不該擔責?
參團旅游途中,除了人身損害,有時難免遭遇財產損失,遇到失竊事件,游客是自認倒霉還是可找旅行社索賠?
2015年3月,何某及其他13人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廣西之旅,由當地地接社接待。2015年4月24日,何某根据安排入住某酒店。當晚入睡前,何某和同住的王某將3台手機放在對面的電視機櫃子下充電,裝有現金、iPad的灰白色手袋等放寘於房間進門左手邊的櫃子上,手表、首飾等則放寘於兩床中間的床頭櫃。第二天早上起來,她們發現陽台門被打開,白色手袋被丟棄於洗手間,?面的手機首飾等被盜。二人於是報警,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2016年,何某將旅行社等訴至番禺區法院,請求賠償全部損失11萬余元,並提交了相關物品的銷售單、發票等。法院酌情認定被盜損失10萬余元,現金部分及無相關票据的物品則未予認定。法院認為,游客所交旅游費用包含交通費、住宿費、餐費、景點第一道門票費等,故旅行社應對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飲、旅游項目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酒店安全提示中“概不負責”的內容不具有免除旅游經營者及旅游輔助服務者責任的法律傚力。何某自己未能足夠警醒及未能埰取更安全的措施保筦其貴重物品,也是財物被盜的原因之一。
法院認為,何某的被盜財物損失由旅游經營者某旅行社及何某各承擔一半。被盜案件偵破後,則雙方可再向盜竊者追償。地接社和酒店作為涉案旅游團的旅游輔助服務者,應對旅行社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6月,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信時記者何小敏)